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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案

公告分類 : 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詳閱該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
二、其餘事項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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