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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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最新消息,03-01 學務處公告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落實「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的部分,每學年應辦理 3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課程」及「教職員工(含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的部分,每學年則應辦理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二)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下簡稱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校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並請學校於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三)依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函,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並進行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六)教育部以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平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附件2),另於113年3月1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236號函,檢送「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附件3),倘跟蹤騷擾事件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
(二)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下簡稱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校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並請學校於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三)依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函,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四)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並進行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五)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六)教育部以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平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附件2),另於113年3月1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236號函,檢送「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附件3),倘跟蹤騷擾事件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