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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案

公告分類 : 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本次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審慎決定。
(二)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前應請畢之假別包含補休。
(三)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
(四)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

二、其餘修正事項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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