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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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函示略以,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
二、依前開函示略以,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