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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一案

公告分類 : 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該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係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案涉前揭人員赴港澳前通報作業及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事項。
三、其餘事項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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