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2月21日臺教學(一)字第113280081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於第1項新增學校應指定場所及人員管理,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三、同條第2項修正,新增學生輔導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二、焚化。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四、化為粉末。五、消磁。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第2項)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規定辦理,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