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釋疑案
公告分類 :
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本案函示略以,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先依教育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再依前開函示規定(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折算為12個月,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爰予以放寬認定,得辦理年終考核。
二、餘請詳參附件。
1150408教育部函-教師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實施後畸零日數併計釋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