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決議自115年1月1日起,擴大生育補助,在既有社會保險給付外,以編列公務預算補足差額每胎補助至10萬元;如生育婦女無法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由衛生福利部編列公務預算提供每胎10萬元生育補助。
二、依照決議衛生福利部茲已訂定並發布「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為執行依據,如附件相關資料,再請參閱。
【附件】
(1)114.11.13衛部保字第1141260468號令。
(2)補助要點說明(1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