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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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詳參附件
1141022國教署函.PDF
1141009教育部書函.PDF
1140918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PDF
大陸委員會提供--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