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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分類 : B-01 最新消息,04-01 人事室公告
一、教師請假規則其修正重點內容如下所示: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得申請家庭照顧假。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增加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給予陪產檢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為之。

(三)第三條第三項;增加陪產檢得以時計。

(四)第三條第五項;教師申請陪產檢,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五)第十三條第二項;增加因陪產請陪產檢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之規定。

(六)第十八條第二項;增加教師請陪產檢,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之規定。
二、其他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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